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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子遭起诉离婚 法院裁定驳回保护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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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3-08-07 15:38:5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一名已怀孕女子王某被丈夫张某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9月相识恋爱,2009年1月喜结连理。张某和王某婚前经人介绍,短暂的了解后即步入婚姻的殿堂,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二者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双方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王某离婚,婚生子小张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王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查明被告王某已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原告,释明婚姻法之所以在女方怀孕期间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目的在于为人口的繁衍提供较为稳定的环境,同时也是对相对弱势妇女的特别保护。原告张某坚持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动摇,为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