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外出未归分居十五余年,女儿成年后妻遂向法院诉求离婚。近日,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认定双方系事实婚姻,判决准予离婚。
妻子洪某与丈夫钟某于1987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8年3月生有一女,取名钟小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丈夫钟某于1998年3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从此双方分居至今。煎熬的十五余年终于过去,如今女儿早已成年,妻子洪某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系事实婚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开始分居至今已有十五余年,双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