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的析法明理,原、被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于2005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2日生长子王甲,现随原告生活,并在原告处入学读书。2006年10月16日生次子王乙,现随被告王某生活。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聚少离多,并从2010年2月起分居至今。张某对这段婚姻感到心力憔悴,遂一直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院了解到近两年两婚生子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原告没有照顾到两婚生子。但原告现在抚养长子王甲并供其读书,且原告表示愿意给付被告适当的抚养孩子补偿费。法院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基础,故多次做工作以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了同意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6000元的调解协议。法院随后敦促原告及时履行了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