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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小轿车走亲访友 惬意
遇车祸担巨额损失 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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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3-08-12 14:45:31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假如不是爱慕虚荣、假如不是心存侥幸、假如多了解一点点法律知识,小王今天也不会为一场交通事故如此纠结。一场车祸致他人伤残,使自己也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近日,小王收到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懊悔不已。

    为了快点见到分别快半年的两个孩子,给过生日的岳母一个惊喜,同时也为了在亲友面前撑足面子,2012年8月26日清晨6点刚过,小王一下火车就租了一台小轿车急急忙忙往回赶。当天上午9时20分许,方某驾驶湘J2XXXX两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茅岭乡某村组路段时,相对方向由小王驾驶的出租小轿车急速驶来,双方同时采取措施制动避让,在制动过程中摩托车向右侧倒地,两轮摩托车在惯性作用下向前滑行,小王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摩托车与小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方某受伤后开支医药费4万多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陆级伤残。方某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小王将肇事车辆放在交警部门后即返回打工地。双方协商赔偿不成,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案方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方某与小王按5:5的比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小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在5万元限额内予以替代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小王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方某经济损失171000元,小王赔偿方某经济损失54000元。

    【法官说法】

    1、小王在租赁小轿车时,应该查明该车的车况和购买保险的情况,本案所涉事故小轿车除购买交强险外,仅购买5万元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巨大。警示驾驶员朋友租车时尽量选择保额大的车辆。

    2、小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归心似箭一味赶时间,忽视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事故发生。警示所有驾驶员朋友驾车要悠着点。

    3、小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妥善处理,致车辆放置时间过长,自己要承担巨额租车费,得不偿失。警示所有驾驶员朋友对他人负责任,对自己负责任。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