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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 离婚后两方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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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伍  发布时间:2013-08-15 15:41:05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借款,离婚后妻子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丈夫梅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193963元,妻子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梅某与被告丁某于199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梅某因承揽房屋修建工程需要资金,于2007年5月30日开始分四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共计229000元,并分别约定利息,后被告梅某向原告逐步偿还利息后,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张某自2011年起多次向原告催讨借款,被告梅某向原告还款50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偿还剩余借款和利息。在此期间,梅某与丁某于2012年2月16日在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无奈,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梅某和丁某告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梅某之间借款有借条为据,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梅某应附有偿还借款和利息之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梅某借款用于承揽建设工程,系因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所借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某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石公桥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