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较为复杂,履行时限又长,故纠纷很多。而其中主要的一种纠纷类型即是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与备案合同存在矛盾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问题。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近日,鼎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黑白合同”同时存在的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共签订有2份《施工合同》和1份《备案合同》。第一份《施工合同》是在工程尚款动工时订立的,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第二份《施工合同》与第一份《施工合同》仅是落款时间和开竣工时间不同,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第二份《施工合同》是因为原告A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表明以此合同对抗《备案合同》工程报价。而被告也以该《施工合同》为依据接受造价审计并主动委托编审机构审计,证明了该《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备案合同》仅是为了报建,不是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当《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同时存在时,依法应以《备案合同》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该院依法认定《备案合同》作为原、被告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