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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前拉客收“床铺费” 容留卖淫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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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勋艳 刘蓉  发布时间:2013-09-03 15:07:36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常德市鼎城区某招待所五十多岁的女店主因为生意清淡,在店门外喊路人嫖娼,“床铺费”没收到却惹了官司上身。8月中旬,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看到二名男子谭某某和贺某某从其在鼎城区武陵镇朝阳路经营的“××招待所”前经过时,将二人喊进店内,周某某与二名男子谈价后,安排卖淫女罗某、杨某某和这两名男子卖淫嫖娼,并为其提供房间,从中收取床铺费。卖淫女罗某与贺某某、杨某某与谭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刑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