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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车祸索赔意外险 隐性条款未明示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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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3-09-22 10:11:30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意外不慎发生之时,购买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否能如购买之初保险公司所承诺的赔付到意外险额呢?我院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3月8日原告罗某在被告R保险公司购买了吉祥卡,该吉祥卡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时间为一年。吉祥卡还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被告根据《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被告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2012年4月4日下午,原告罗某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并于2012年7月9日在湖南省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两个伤残九级,一个伤残十级。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依约赔付,但被告以《比例表》中规定只对七级以上等级伤残进行赔付,原告伤残未达七级,故被告不应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现原告诉至法院。

    吉祥卡是被告R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卡第二条预先记载被保险人的伤情需符合《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时方可按比例给付残疾金,该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隐性免责条款,被告负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其应醒目提示于保单并详尽解释条款内容。被告签发的吉祥卡没有打印《比例表》的具体内容,亦未将《比例表》作为合同附件送达投保人,也没有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该《比例表》对原告不产法律效力。此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R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罗某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