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日前,贺家山派出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先是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时隔半年,妻子又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起诉与其离婚。
原告丁某(女)与被告刘某(男)199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大女儿已成年,现在在外打工并独立生活,小儿子现读小学三年级。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前毫无感情基础可言,婚后不到三个月二人就闹着要离婚,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才算作罢。2012年11月,刘某觉得丁某猜忌心重,凡事只想着娘家人,与其在一起生活感觉很累,随后到贺家山派出法庭起诉与丁某离婚。法官审理后,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此后,丁某与刘某的感情不但没有好转的迹象,反而不断恶化。时隔半年,2013年7月5日,原来的被告丁某在感觉与刘某的感情确实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变身原告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起诉与其离婚。
贺家山派出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后,对原被告双方就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最终的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丁某不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但刘某需给付丁某房屋补偿费40000元。
至此,夫妻俩半年内互换原被告身份,两次对簿公堂起诉离婚的案件,就此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