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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法律人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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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稳石  发布时间:2013-09-26 16:53:46 打印 字号: | |
  【摘 要】:现代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发展,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渴求,带来了法律职业的逐渐兴盛,法律人所在的位置举足轻重。但,当下法律人的功利化、市侩化的发展不但让法律人困惑,同时也与社会强烈的法治需求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为此,明确法律人及其应坚守的法律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人;法律人的困惑;法律精神

引论

有这么一群人:

他们相信并尊重规则,刻板而教条,同时懂得斡旋和妥协;

他们秉持“形式理性”,积极行使“自由裁量”;

他们界定权益如葛朗台般“吝啬”,锱铢必较、寸土必争;

他们推崇自由,鼓吹张扬个性,主张排斥强权干涉;

……

他们是法律人。

有这么一群人:

他们诋毁同行、回扣揽案,却获得高收益;

他们剽窃他人智力成果,却拿法律振振有词为自己辩护;

他们伪造证据骗取他人财物,却依然胜诉;

他们以人民之名,却行代言利益集团之实;

……

他们是法律人。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属于法律人?为什么同为法律人却如此巨大的差别?他们所应坚守的法律精神、道德操守都到哪去了?面对种种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就法律人、法律人的困惑、法律精神、法官的品质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简单的阐述。

一、法律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立法者、法学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被称为“法律人”的人。综合分析这些不同身份的人,我们可以知道:作为立法者,他们需要在社会道德和法理之间寻找切合点,尊重历史,放眼发展,使法之功能延展到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作为司法人员,如法官,他们需秉承着正义的信念,保持客观、理性、真实的态度,使法律的正义与现实的公平相印证;作为一般法律执业人员,如律师,他们应当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也可得知这些人的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属于懂法律的人、从事与法律相关事务的人,属于一个共同体。

法律人,简而言之就是懂法律的人,即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人。显然法律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还应该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等各行各业中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从更深层次来思考的话,“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化身,法律人就是“活”的法律。

二、法律人的困惑

现代社会逐渐向法治社会发展。在法治社会里,对于法律人的要求也在一步步提高。一方面,法律人不能够仅仅成为法律条文的代言人,成为机械的“工匠式”的执法机器;另一方面,法律人不能够违背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做法律的叛徒。因此,这就要求法律人既要能够恰当的运用主观能动性,又要能灵活多变的运用法律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渴求,也带来了法律职业的逐渐兴盛。但是当下法律人的功利化、市侩化的发展趋向让人担忧,法律人很可能成为法治进程的敌人。

“法律是一种意义归属、价值体现和存在依据,而不是一种肤浅的功利工具。”[1]当下,“摆平术”在法律界大行其道,法律人普遍面临着规则的危机,法律权威的危机。企图收买法律的人不但对书面上的法律表现最大的漠然,而且也无视法律人的职业自觉。这些人打着“为权利而斗争”的旗号,将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转换成为纯粹的计算问题,反过来戕害了法律的尊严。那些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式的法律人,不但失去了诚实的品格,而且也造成理想的陷落。

商业时代,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美德被金钱一点点吞噬,法律技能和判断力的增强并不能丰富他们的心灵。法律人不应当仅仅充当一个法律工匠,不应把职业追求完全放在满足客户的个人需要上,而应当对公众利益发生兴趣,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充满激情。法律人可以依赖其训练有素的专业习惯,进入法律对话状态,但是,法律技术和专业修辞并不能凸现其思想的力量和个性的魅力。目前很多的法律人大都不喜欢奢谈那些虚泛的东西,这有助于他们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投入,但是,也使他们的行动趋于功利化,从而失去对当下这个物欲横流时代的批判能力。他们精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善于在可比的利益中进行选择,在这样一种语境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唯利是图的市侩。对金钱的过分攫取会损耗法律的价值和魅力。法律人尤其是律师的暴富虽然符合市场规律,却对其良知和同情心构成严峻的考验。法律人应当把法律实践本身当做实现善的过程,从而遏制工具性的法价值观。法律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人思考上,他们除了思考“我的利益是什么”、“我的目标是什么”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

对于当下新生的法律人,更加是步履蹒跚。在我国,每年都会有很多毕业生步入职业法律人的行列。我们的法学教育里,老师热衷于授课,学生热衷于听课,缺少互动,缺少互相的批判与质疑,由于学分积累的必然需要,书本功课与条框概念的束缚,使许多学生缺乏对法律真谛的理解,缺少对当事人的关怀,缺乏对实践的分析和提炼升华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能力不够,难以对现行体制及东方文化司法背景的认可。同时,新生法律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操守素质、社交文化素质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往往被忽视,即使进入法律职业人行列后,新生法律人强烈地感觉到不适应、不被认可以及自我价值无法实现,导致的结果是:一部分人做到了自我调整后逐步进入正轨,一部分人甚至包括在大学中非常优秀的分子则慢慢蜕变甚至滑入功利的泥潭。

基于社会强烈的法治需求与法律人的功利化倾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法律人所在的位置是举足轻重的。很多时候,法律人的价值判断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否。法律人所应坚守的法律精神则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即法的精神),看似抽象,但无处不在,它很好的贯彻在法律中,充斥在生活中,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匡正着整个社会。

(一)法律精神的定义

“法律条文应当服从法的原理与法的精神。” [2]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

“法律应该是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湿、冷的气候有关;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秩序有关;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3],孟德斯鸠如是说。在这里,所谓“法的精神”是指法律的本质,即决定法律的根本要素。孟德斯鸠认为,决定法的性质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而是在法律之外并与法律相关的客观因素。他将这些因素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诸如地理、气候、土壤及人种等自然因素;另一类则是指生产方式、生产水平、人口素质、法律环境和文化历史等人文因素。人们必须适应这些外部条件,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

依据萨维尼的说法,“法是与民族的成长一起成长,与民族的壮大一起壮大,并且因为丧失其民族性而最后归于死亡。”[4]由此可知他所讲的“法的精神”乃是一个民族或共同体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或民族精神的构成。

从以两者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强调其客观性,而萨维尼则强调其主观性,各有侧重。但是,强调客观性而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则会陷入“宿命论”的巢臼;强调主观性而忽视其所存在的客观环境,则会太以自我为中心,牺牲客观事物,无视客观规律。这两者都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结合二者,则会比较恰当。“法的精神”是由一个地区或国家的历史传统与客观环境共同作用所产生的一种内化于人的集体共有的时代理念与价值标准。

(二)法律精神的重要性

1.法律精神是法的灵瑰

中国法治变革,首先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注入现代法的精神,重塑法的灵魂,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从而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回顾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史,看得出,它先后经历了神治、礼治、礼法并治的阶段,而它们共同的本质精神都是以不平等的“礼”为基础,以德、刑为手段,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和君主专制秩序为价值目标。新中国虽然适用社会主义法,但因传统法律的深刻影响仍只是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现代法律精神最根本的是“人本主义”精神,即以人为本位和出发点来设置制度和法律,所有的法律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人们之间可以存在经济交往关系、民事交往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等。一切公共组织包括国家、一切制度包括法律都是为了人而设立的,以人为最初的出发点和最后的归宿点。把人作为社会的本位,制度的本位,法律的本位。实现人的权利,人的平等自由,人的幸福与发展为宗旨就是现代法律精神。

2.法律精神是群体的信仰

法律精神,是一种群体的信仰,而不是一个人所能承担起的。一个人的力量,是易陨的。惟有靠公共力量,才得长久。

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数字的增长,衡量一个民族是否能以立足于世界民族强者之林,更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具备一种向心的精神积淀。对于我们这些独立却又不孤独的法律人来讲,我们的精神不仅仅反映内心追求和奋斗目标,更可以反映国家法律发展的基本动态。更大的说,是一个国家法制的精神信仰。所以,我们每个人的精神不仅仅代表自己,更多的是一个群体精神根基的体现。这种追求要求每位法律人具备主持正义,维护法治的勇气,也要求不畏强权的傲骨品格与非凡毅力;它要求真正的法律人在内心上拒绝接受任何有损法制尊严的行为与压力,即使这种压力来自极大的民愤与庞大的强权,即使这种压力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要求符合其本身的道德追求与私利倾向。

(三)认识法律精神

1.从法律的目的认识法律精神

“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好,可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一定要人们愿意幸福才行。对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才是有效的。”[5]

“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6]

“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7]

从以上法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精神的普世性。凡是具备普世性的价值观,如公平与正义、自由与人权,均可称为法律精神。

2.从法律的主、客观方面的变化认识法律精神

从本部分第(一)处可知,法律精神随着主、客观方面的变化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3.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认识法律精神

法律是有漏洞的,是粗略的。人们之间存在欲望和利益的冲突,且很难用单一的价值标准去度量幸福和痛苦,因此,法律的制度设计就必须是粗略的,但又是可操作的。

更多的时候,法律只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式已。法律尽管有漏洞,但是再多的漏洞,它也还是法律,法律人还是坚信它能救自己。法律并不只保护弱者,尽管有执著法律的法律人有的会去做解救帮助弱者的事情。但是,法律可以把人变成强者,把自己从弱者的领域带到强者的领域。法律的精神,也许就是让人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四、法官的品质

法官作为法律人的一员,肩负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任,却往往“众口难调”。就像人们评价一部法律的建立和使用是否符合正义标准时,往往立足于该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到一个恰当的点,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所有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社会中每个人的需要是不一致的,各个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就是那些被公认的合乎正义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所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2012年5月10日湖南师范大学至善讲堂,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所做的名为“法律人的内在品质及养成”讲座中,江院长以自己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几十年来的感悟,概括了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应该具备的十项品质,即:忠于法律而不执着于法条,尊重事实但不偏听偏信,坚守独立但不可拒绝监督,秉持正义但不可偏执一隅,尊重规则、技术但不迷信规则、技术,行直履正但不可小看合理怀疑,专注法学但不可疏忽常识,刚正廉洁但不可恃德傲物,平等对待但不可忽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勤勉敬业但不可越俎代庖。

作为法官,你有时确实左右不了某个案件的“走向”,但是你至少可以先把“程序”走得更为“漂亮”;你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但你不能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你可以不排除某个证据,但你不能面对申请无动于衷。就像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说:“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

结语

法律者,规则也,条文不过是一道载体,它背后承载的是公平与正义、自由与人权等法律精神,以及法治天下的世纪大梦。法律精神及法治梦是每一个自诩法律人的共同追求,同时亦将是每一个法律人共同致力的结果。为此,作为法律人,面对现实中的巨大压力,我们应当坚守最初的追求正义的梦想,不要迷失自我;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我们要有安于寂寞的胸怀,要有拒绝诱惑的勇气,来捍卫我们信仰的法律精神城邦,塑造我们共同的法治王国。

参考资料:

[1]丁国强.法律人的“贵族精神”.

[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J).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8.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7.

[4]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江西出版社,1999:13-14.

[5](古希腊)德谟克利特,道德思想残篇183,《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4页.

[6]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7](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