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却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从法官手里接过判决书后,懊悔不已,省了几百元保险费,最终损失了六万元哪!
2012年12月5日,刘某驾驶湘J00000轻型货车沿S18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路段时,因会车避让不及撞上了前方正常行驶的张用驾驶的湘JXXXXX三轮货运摩托车,三轮货运摩托车将路旁正常行驶的行人李某撞伤。此次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张某、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无事故责任。湘J00000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湘JXXXXX三轮货运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张某受伤后花费医药费3700元,其经济损失为14000元.李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其经济损失为13万元。三方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诉。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李某的经济损失,应该首先由承保湘J00000轻型货车和湘JXXXXX三轮货运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而湘JXXXXX三轮货运摩托未投保车交强险,根据《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刘某对李某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的经济损失13万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7万元,由张某赔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