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借款人无故不还银行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利息及罚金。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积极调解,银行表示放弃罚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6月7日,某银行与汤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汤某某发放借款50000元,汤某某之妻李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用途为养殖,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45‰,按季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汤某某、李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无奈之下,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汤某某、李某某返还本金、利息及罚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给被告汤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副本,被告汤某某、李某某答辩称由于养殖亏损,现无力偿还本金、利息及罚金,希望银行能让步。于是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征求银行让步的意见,银行表示罚金可以放弃,被告汤某某、李某某也表示接受银行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借贷双方重归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