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雇员受伤,雇用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雇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用人赔偿雇员各项损失52914元。
李某某于2012年3月受李某雇请为其清家修房,2012年11月14日下午14时,李某某为李某家粉内墙时,因内墙架搭建不牢固,导致内墙架垮塌,致使李某某摔倒在地。后被送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8天,共花费医药费16167.9元。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后李某某多次找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气愤之下,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审,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已构成雇佣法律关系,雇佣过程中受伤,雇主李某某对雇员李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表示认可,均不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