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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力抚养 婚生女起诉父亲追索抚养费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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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3-10-10 11:00:47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父母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母亲抚养,随母亲生活,母亲无力抚养时,婚生女是否有权利向父亲追索?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父亲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郝某某与熊某某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女孩熊某,后因为感情不和,于2011年7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熊某随母亲郝某某生活,归母亲郝某某抚养,后因郝某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部抚养,熊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熊某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审,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熊某某与郝某某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熊某由母亲郝某某抚养,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熊某某作为熊某父亲对熊某有抚养义务,熊某有权要求熊某某承担相应抚养费,于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