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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不满开发商延期交房起诉 法官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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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俊 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3-10-10 11:01:3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胡某某与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9日签订一份《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某以342067元购买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常沅社区商品房一套。约定出卖人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交房,出买人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退房,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胡某某依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42067元,并支付了住房维修基金4457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界满后,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故胡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342067元,房屋维修基金4457元,支付违约金17103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希望能和气处理此事,避免不好的影响。于是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常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蒿子港法庭 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