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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抢劫千余元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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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利兵  发布时间:2013-10-12 08:34:49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刘某梦想发财,竟然伙同他人在码头抢劫过往船只,在逃亡外地十二年后,终未逃脱法网,锒铛入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0年12月27日傍晚,被告人刘义与同案人谭某、艾某、周某、肖某(均已判刑)一起在谭某家吃晚饭时,谭某提议到鼎城区黄珠洲乡牛望咀码头去抢劫,其他四人均表示同意。饭后,谭某携带一把杀猪刀,带领被告人刘义等四人窜至牛望咀码头,途中遇到黄某(已判刑)便邀集其一起去抢劫。随后,被告人刘某一伙六人窜至停靠在码头的一艘船上,谭某拿出杀猪刀威逼船主龚某和商贩郭某等人跪在船上,强迫被害人龚某等人交出身上的钱财。共抢得人民币1305元。事后,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元。在分赃后,刘某害怕被抓,仓促外逃,无奈法网恢恢,刘某于2012年7月2日被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刘某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刘义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执行二局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