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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事项未落实 法院创新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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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才平  发布时间:2013-10-15 09:08:01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创新工作模式,采取立案前发通知,成功处理了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扩大,须对原生产线进行改造扩容,2013年6月26日对公司立窑水泥生产线部分设备及仓库拆除事项进行了公开招标。在多家企业参与竞标的情况下,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8万元的价格中标并由其委托的经办人陆某与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标确认书。按照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招标前发布的“拆卸工程招(标)须知”的规定,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必须在中标当日缴齐中标款及拆除完工后场地清场保证金10万元,同时还要签订承揽合同,但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除经办人在投标前交付中标保证金20万元之后再未缴款,也没有与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 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为督促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中标事项,向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公函,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收函后不予理睬,致使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拆卸工程无法实施,制约了公司的生产和发展。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中标确认书,并缴付中标款和清场保证金78万元。

    法院从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出发,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决定在立案前向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发一份通知。通知内容有二项,一是告知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要履行中标事项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二是告知可与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协商处理,终止履行中标。湖南顺昌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后已主动与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事项。现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已重新招标,确定了新的工程承揽方,拆卸工程正在实施中。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