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本是良好的合作伙伴,但最近双方在代理上产生了巨大矛盾。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倾情调解,原告和被告终于握手言和。
2012年8月16日,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刘某某为其 “富添和”品牌系列的经销商,合同签订后,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与2012年8月21日二次给刘某某发货,价值77 280元。后刘某某征得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12年10月23日将34 988.4元的货物调货给其他人。但从两次发货至今刘某某分文未付,除调货的款项,应向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 291.6元,由于常德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而刘某某一再拖欠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了严重违约,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货款42 291.6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希望双方能放弃前嫌,和气生财。后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常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38 291元“富添和”品牌系列的商品,退回货物价值不足部分以原单价折抵现金,
且给付原告常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000元,并赔偿原告常德市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 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