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离婚不离家,财产属共有
分享到:
作者:杨开伟  发布时间:2013-10-21 15:12:2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审结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于1996年结婚,于1996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宋某某。200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虽然离婚,但一直未分家。2011年原告出资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修建了一栋四缝三间二层的楼房,占用了原、被告共同的宅基地。

    2013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辩称该房屋坐落农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因而不能直接确认该房屋的权属。依据具体情况,在本院给双方当事人辨析法理后,双方当事人均愿意和解,最后双方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