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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按摩 劫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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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伏云  发布时间:2013-10-21 15:15:42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郑某打电话邀被告人传某搞“仙人跳”,即由传某以按摩为由骗客人到房间里按摩,郑某则乘客人按摩之机进入房间盗窃客人钱财。传某同意后,郑某便到某社区租好用于按摩的房间,并布置好房间。做好准备后,传某以按摩为诱饵将被害人张某带到事先租好的民房给其按摩,郑某和李某则马上赶到按摩房附近,由郑某偷偷进入房间,乘被害人张某不注意盗窃张某现金17 900元。得手后,郑某与被告人李某一起在外面等候传某,不久传某与张某一同出来,张某发现自己的钱被偷了,便抓住传某的手不让其离开。郑某和李某见状冲上前踢了张某几脚,使用暴力强行将张某抓住传某的手掰开,让传某逃离。随后郑某和李某也乘摩托车离开。之后三被告人在郑某家中集合,郑某谎称偷得被害人张某现金7900元,分给传某3300元,李某1100元。被告人郑某到案后,2012年9月19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10月23日退赔被害人张某现金5500元,另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冻结银行存款8000元,被告人李某、传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300元、1100元。被告人郑某、李某、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张某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郑某、李某、传某予以谅解。

    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传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