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两次,价值人民币7760元;随意殴打他人一次,致一人轻伤。
2012年1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窜至鼎城区韩公渡镇园艺二场郑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开设的茶馆,袁某某用脚将茶馆的两扇铝合金门踢碎,进入茶馆后用手将四台雀王全自动麻将机砸坏。经鉴定,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510元,全自动麻将机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吸食毒品后,窜至鼎城区武陵镇蔬菜批发大市场一茶馆,冲进茶馆拿了一把菜刀对着彭某某就是一顿猛砍,将彭某某砍翻在地后扬长而去。经鉴定,彭万礼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2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又在吸食毒品后,窜至鼎城区韩公渡镇海韵宾馆,袁某某在宾馆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冲上宾馆四楼,用刀将407房和409房的两台电脑和两台电视机砍坏。经鉴定,两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10元;两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540元。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彭某某、甘某某等人之间并无过节。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某某无视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