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杨某(原告王甲之妻、王乙之母;原告杨某某、文某之女)生前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3日因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某公司拨付了丧葬费138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合计395998元。王甲、王乙为独享杨某的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向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鼎城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本案涉及共有财产处分,遂依法追加杨某某、文某(即死者杨某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即四原告共同享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丧葬费和工亡补助金,原告王甲、王乙要求被告某公司仅向自己支付上述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甲、王乙要求被告某公司单独向其给付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被告某公司向四原告共同给付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