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只因为两车有轻微的刮擦,三人借酒发难,随意殴打对方车辆司机,致使司机张某轻伤。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丁某、黄某、邬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2012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丁某、黄某、邬某三人到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朋友家吃酒,三人都喝了酒后离开。下午3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的小车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车在周家店镇中学门口相向行驶时,两车发生刮擦。随后丁某与闻讯赶来的黄某、邬某借酒发难,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属于轻伤。三被告归案后与被害人张某积极达成了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黄某、邬某在公共场所,借酒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三被告人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