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3年7月30日晚,离家多年在外务工的被告人陈某回到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其父亲陈某某的家中,认为其家人对自己的儿子不好而发脾气,对祖母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陈某离婚多年,在外打期间,一直对儿子不闻不问,其儿子一直由父亲陈某某抚养。当晚,被告人陈某又将父亲陈某某家中的彩电、冰箱、家具、厨具等砸坏,将被褥、椅子等堆在堂屋里烧毁。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4 990元。
常德鼎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