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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被烧毁,承运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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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霜  发布时间:2013-11-25 14:54:18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2年11月28日,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货运部与被告何某签订了《和平物流单车承运合同书》,约定被告用自己所有的湘J15611大货车为原告托运939件货物(价值329940元),运费为4800元,货物运输地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货到后支付运费。合同书第三条约定,装车时承运者必须点交货物件数,并负全程责任。运输途中若货物发生毁灭、丢失、毁坏、污染情况,承运者必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受损失货物价值赔偿给货主。合同签订后,被告托运原告装载的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出发,行驶至广东省粤水路段时,车子轮胎起火,造成车箱内货物烧毁。起火时被告曾用灭火器灭火,并报警请消防部门施救,但未挽回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运义务和承担货物灭失风险。现被告承运车辆起火,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29940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