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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诉请离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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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霜  发布时间:2013-11-25 14:58:52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原告易某(男,27岁)与被告马某(女,26岁)在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4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易小某。原告易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特别是小孩出生后,被告马某拒绝抚养、照顾小孩,致使矛盾加剧,故诉请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被告婚生子易小某自2013年4月14日出生不满一年,原告易某不得提出离婚,且其亦无证据证实其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综上,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驳回原告易某的起诉。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