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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流产起纠纷,80后小夫妻缘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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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磊磊  发布时间:2013-12-03 09:17:17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对于绝大多数夫妻来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夫妻二人共同呵护的对象和爱的福祉,但对于某些夫妻来说,却是导致婚姻破裂、夫妻离散的罪魁祸首。

    原告阮某(女,1982年出生)与被告王某(男,1988年出生)2009年12月偶然相识,两人对彼此一见倾心,经过长达两年的恋爱,双方于2012年1月在王某的家乡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后不久,阮某就怀上了孩子,这本来是件天大的喜事,但是令阮某意想不到的是,这件事竟成了她与王某劳燕分飞的导火索。

    原来结婚后,阮某就在家待业,王某一个月2000多元的工资养活自己还可以,此时要多养两个人,王某感觉压力很大。王某觉得,一来没有房子,二来收入也不高,现在要孩子的话不太现实,于是就和阮某商量把孩子打掉。此时已经怀孕四个多月的阮某还没从将要做母亲的喜悦里面回味过来,听了王某的话如同晴天霹雳,当即表示坚决反对。王某见和阮某协商不通,遂只身外出打工,不再过问家里的事情。阮某多次跟王某联系,期待王某能体谅她希望做母亲的心情,但是铁了心不想要孩子的王某要么不回阮某电话,要么就说让阮某先打掉孩子再跟他讲话,不打掉孩子就离婚。

    不顾王某反对生下了孩子的阮某在联系不到王某的情况下,伤心欲绝,但为了孩子以后不遭人白眼,能在自己的呵护之下健康成长,阮某毅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

贺家山法庭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婚后为是否打掉孩子一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被告又不能心平气和的去处理,而是离家外出,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
来源:贺家山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