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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方债权拒付己方债务 法院判决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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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3-12-03 09:18:50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享有第三方债权而拒付己方债务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湖南省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湖南省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

    被告B公司因其承建建设工程的需要,分别于2012年7月28日和2012年11月12日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两份《管桩购销合同》,双方对管桩数量、单价、付款及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应被告B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2013年5月4日就工程的管桩货款进行结算,并确认截止结算之日,被告B公司就工程的管桩尚欠原告A公司货款1112108元,并承诺该笔货款于2013年5月5日前付清。

    被告B公司对所欠原告货款1112108元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不付所欠货款,而是双方没有结算。2012年6月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就常德某商业广场签订了一份《静压机管桩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对常德某商业广场项目就桩基工程施工签订的协议,2012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及建设方C公司三方就静压管桩施工费支付达成补充协议,该三方对2012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费的给付进行了重新约定,协议已明确约定因建设方原因,造成连续停工7个有效工作日以上,其超出部分建设方即C公司每个有效工作日补偿被告B公司停工损失费3000元。可见停工损失的违约支付方为C公司,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应给付尚欠原告A公司的货款1112108元,而被告B公司对案外人C公司的债权可另案提起诉讼。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