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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不还 担保人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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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伍  发布时间:2013-12-13 09:06:5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民间借款人无力还款,连带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还款义务?近日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00 000元,连带担保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因经营苗圃需要资金,经刘某某介绍,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6月18日,李某某自愿将位于常德市某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进行签名。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刘某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另查明,借款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关于本案债务担保的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因经营苗圃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因该借款已过约定的履行期限,故李某某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某在借款协议约定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进行签名,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现起诉系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刘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公桥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