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一男子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妻子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2013年12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温(现年4岁)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于2008年11月相识,2009年4月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取名小温。起初这个小家幸福甜蜜,后因被告经常吸毒,夫妻关系每况愈下。2013年1月6日,被告温某某又因吸毒被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经常吸毒且屡教不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的规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小温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如婚生女随其生活可不要被告负担抚育费,该主张系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合理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