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3年12月,鼎城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李某办理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某门面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二原告负担。
王某系原告陈某之夫、李某之子。2006年3月,王某以14万元价格购买了被告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某门面一间,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亦未约定办理期限和所需费用的负担。2007年3月,王某与原告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王某因病死亡。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黄某某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被告黄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两原告无奈,一纸诉状将黄某某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资购买被告黄某某的门面,双方已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合同的履行标的具有财产属性,故该门面属王某死亡后应继承的合法财产,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承受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足额支付了买卖款后,被告黄某某应履行协助办理门面所有权过户的合同义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过户的履行期限和所需费用的负担,二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所需费用应由二原告负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