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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成被告 耐心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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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3-12-19 11:10:13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2009年4月15日,被告李某因养鱼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2010年4月10日到期,月利率为9.45‰,按季结息。被告借款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47300元及利息未还,现借款已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时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承认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他也愿意偿还债务,但一次性偿还确实有困难,所以一直未还。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并从双方角度考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当事人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为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息2000元,余下本息由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清借款本息。本案在主审法官耐心的劝解下最终和平的化解了纠纷。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