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2009年4月15日,被告李某因养鱼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2010年4月10日到期,月利率为9.45‰,按季结息。被告借款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47300元及利息未还,现借款已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时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承认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他也愿意偿还债务,但一次性偿还确实有困难,所以一直未还。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并从双方角度考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当事人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为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息2000元,余下本息由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清借款本息。本案在主审法官耐心的劝解下最终和平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