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雇员建房时不慎摔伤,雇主与房主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周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人民币50 705元,被告周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周乙因修建房屋而将该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周甲,周甲遂以130元/天的工资标准雇请原告赵某某等人;2012年9月4日上午8时许,原告赵某某因搭内墙架而在三楼楼梯口打眼时不慎摔倒至二楼;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23天,其伤情经常德市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周甲作为雇主未充分尽到对雇员的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周乙作为发包人,在无证据证明承包人周甲具有相关建房资质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建房工作交其完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