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买方收到货物后不仅拒绝给付货款,而且玩起了失踪,卖方的权益如何主张?近日,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钟某某清偿欠款151 610元。
原告钟某某系从事大米加工的经营业主,2012年农历12月,被告石某某分两次赊购原告油糠分别为47 092斤和83 340斤。2013年3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两车货款共计为151 610元,被告石某某签字确认,后拒绝偿还货款,并在原告多次要求还钱的情况下玩起了失踪,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某赊购原告钟某某油糠,并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