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为了使货车多装货物减少成本开支,不惜超载装货,导致货车司机驾驶不稳货车掉进河沟,货车不但折坏,而且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日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俞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人民币26 600元。
原告郑某某系菜农,因有一批榨菜、盐豆角等农副产品需要运输到株洲销售,遂通过搬运工与被告张某某联系,口头约定由张某某驾驶湘J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将原告所有的一批榨菜、盐豆角等农副产品从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运输到株洲;2012年1月5日下午,被告张某某在货物装车后驾驶车辆行驶至鼎城区某某镇某村地段时,货车翻入道路右边的水沟中,造成机动车、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后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车体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湘JXXX号重型货车所显示的痕迹系货物超载、装载不当和驾驶员操作不当所形成。另查明,湘J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俞某某,被告张某某系被告俞某某所雇请的司机,其在承接本案运输业务后向被告俞某某进行过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某通过搬运工与司机张某某联系并口头达成运输协议,被告张某某在承接本案运输业务后,将该事宜告知了作为其雇主的实际车主俞某某,俞某某对该笔运输业务未表示反对,故被告俞某某系本案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被告张某某的运输行为系受雇请而履行的职务行为;因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且张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运输交易中的装载不当的责任由托运人承担,故其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因其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行为后果应由作为其雇主的被告俞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