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抛开感恩的话不说,借钱还钱这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就有这样的人借钱不还,而且玩起了失踪。日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缺席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德市鼎城区某某社借款人民币270 000元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王某某因购买设备缺乏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约定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70 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月利率是9.75‰,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借款270 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并在原告多次要求还钱的情况下玩起了失踪,原、被告因此致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按合同向被告发放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