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在审理民间借贷这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原、被告大多是基于朋友、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但如若因还钱而产生纠纷,朋友甚至亲属反目的也比比皆是。我院于2013年11月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是如此,此案最终以当庭调解结案。
原、被告双方本是多年的朋友,原告诉称被告自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款均未还款,故而诉至法院。被告铁某称其并非不愿意向原告还款,而是经济确实有困难,请求能够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或基于多年朋友情谊最终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铁某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偿还100万元,6月15日之前偿还100万元,9月15日之前偿还100万元,12月15日之前偿还80万元,若被告不按期给付,上述借款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在给付本金时一并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