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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反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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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泽栋 付勋艳  发布时间:2014-01-26 09:19: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鼎城区法院受理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越来越多,2011年共受理2件,予以确认2件;2012年共受理7件,予以确认7件;2013年共受理41件,予以确认39件,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明确启动申请的程序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而实践中,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较多,另一方存有某种抵触情绪,双方当事人相约同时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较少,不利于司法确认的进行;

    二、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时,往往出现该协议内容呈现可能会产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表象,从而在是否尊重当事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则与是否合理行使释明权之间产生矛盾;

    三、对调解协议内容中出现部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如何进行确认,是否部分确认或全案驳回;对协议中涉及的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内容出现瑕疵时,法官可否进行纠正。

    为此,该院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与实践:

    一、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时,为方便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先对该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再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并作出询问笔录,如对方亦表示同意,则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对共同申请已经达成合意,可视为已“共同提出”申请;

    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严把预防关,注重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的宣讲,使人民调解员树立“诚信调解”、“公正调解”的意识,要在给当事人算好“明白账”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让当事人真正在明知自己实体权利的前提下为达成调解目的而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的主张;

    三、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时,法官可在询问笔录中增加“双方当事人是否已明知自己所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已明确放弃对XX权利的主张”等类似的询问内容,从而降低法官在进行司法确认时的职业风险;

    四、对调解协议中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告知当事人该协议存在的问题后应全案驳回,对协议中涉及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内容出现瑕疵时,法官可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纠正。
来源:石公桥法庭 办公室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