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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伤者免除死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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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乐  发布时间:2014-03-19 14:45:11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因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死者唐某某与另一肇事方伍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颜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伤者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伍某某赔偿其损失,并放弃死者唐某某的赔偿责任。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颜某某放弃死者唐某某的赔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判决伍某某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代替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伍某某驾驶粤126P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出发前往湖南省常德市,26日16时许,车辆沿常德市临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鼎城区雷公庙镇石牛村路段时,遇唐某某驾驶湘J2381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颜某某自西向东横过道路,双方发现后避让不及,粤126P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部与湘J2381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身右侧中部侧面相撞,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颜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伍某某、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某无责任;被告伍某某驾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对死者唐某某的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