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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被辗压致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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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4-03-19 15:14:06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乘车人黄某被侧翻的本车辗压致死,保险公司拒赔。近日该案经鼎城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

  2013年12月21日11时50分许,易某驾驶湘XX1170轻型自卸货车搭黄某等人沿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的乡村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在会车途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靠右行驶时不慎驶出有效路面,向右侧翻后滚入道路南侧的堤坡下面,造成黄某在车辆向右侧翻时甩出驾驶室,再被翻滚中的车辆碾压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为黄某无责任,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湘XX1170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易某赔偿能力有限,某保险公司又拒赔,黄某家属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认为,黄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因此拒赔。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并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身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相互转化。黄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处于车下,已瞬间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关于“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当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应解释为黄某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超出“两险”限额的损失,由易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