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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遇车祸 摔成“植物人”获赔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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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4-03-24 08:31:08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因醉酒后驾驶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伤及大脑及内脏,成某成了“植物人”。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调解结案,成某获赔57万元。

  2013年5月24日19时许,尹某驾驶湘JXXXXX号重型货车从鼎城区石板滩镇沿207国道开往雷公庙镇,行驶至鼎城区石板滩镇莲花堰村华家榜组路段时,遇成某(醉酒后)骑行电动车在其左侧道路上从相对方向行驶至此,且电动车左右摇晃不定,成某突然骑车冲向道路右侧(尹某右侧),尹某紧急制动并向其左侧打方向,避让不及,货车右侧车身与电动车相接触,造成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成某、尹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成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被医生宣布为“植物人”状态。成某家属与尹某及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尹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与尹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相当,自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后,经过法官耐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替代尹某赔偿成某经济损失42万元,尹某赔偿成某经济损失15万元。此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