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邓某某到其哥哥被害人邓某在鼎城区黄土店镇承建的房子工地上做事时,认为其哥哥邓某安排给自己做的事太累了,对其不满,便从工地上赌气回到自己家中。随后,被害人邓某来到邓某某家,因对邓某某赌气回家不满,便扯掉邓某某屋后栽种的红豆杉树,被告人邓某某看见后拿了一根木棒从屋里冲向邓某,将邓某撞倒在地,又用木棒对其进行殴打,致邓某受伤。经鉴定,邓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邓某某因对他人不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判决如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