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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意外被狗咬 法院判决管理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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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俊  发布时间:2014-04-01 08:37:5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员工工作时被狗咬,管理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管理人赔偿员工各项损失96317元。

  2011年11月14日,范某某与被告常德市某铝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职责为从事生产管理,每月工资2000元。2012年8月17日下午6时左右,范某某在热加工车间关大门时,被没有拴住的狗咬伤双手,随即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2年9月29日出院,共住院43天,常德市某铝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1 548.38元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后由于双方对赔偿损失没有达成协议,范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常德市某铝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共同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此案所涉饲养的狗系郑某某所有,饲养在公司院内用于看护公司,主审法官认为郑某某和常德市某铝业公司作为动物的共同管理人,郑某某与常德市某铝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被动物咬伤,故两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