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提供劳务者不慎受伤 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赔偿损失
分享到:
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4-04-01 08:46:27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承包人将房地产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分包人雇用工人进行施工,雇员不慎在施工中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赔偿雇员75%经济损失。

  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商住楼人防地下室及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范某某,双方于2013年4月6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范某某又将工程分到各组,由组长召集木工在范某某的安排下施工,范某某根据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资,组长统一领取工资后按照做工人数平均分配。2013年5月19日刘某某在木工组组长刘某的召集下参与商住楼木工工程的施工,5月25日刘某某在施工时由于没有搭内架不慎从楼梯上跌落受伤;受伤当日刘某某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26日出院,住院62天,范某某垫付刘某某住院医疗费66 217.10元,刘某某支付陪床租金900元及检查费456元,2013年9月2日常德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伤致右肩部损伤后,右侧股骨粗隆骨折内固定术后,已构成七级伤残,刘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和范某某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审,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刘某某受范某某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范某某应对雇员刘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过程中,在不使用内架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刘某某仍使用楼梯施工,不慎从楼梯跌落受伤,刘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范某某的责任,刘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某建筑公司明知范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仍将劳务分包给范某某,应与范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