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鼎城区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郭xx与被告杨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10万斤大米及碾米设备)。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之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对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