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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规范惹交通事故 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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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4-04-04 09:36:03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法院网讯 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高师傅感到很郁闷,自己一次临时停车,竟然要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

  2013年6月9日,丁某驾驶湘JXXXXX小车沿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由北向南行驶,12时20分左右,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工商银行路段与相对方车辆会车上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发生追尾碰撞,赵某的电动车被撞后又与高师傅停放在路边的湘JYYYYY小车发生碰撞,赵某撞在湘JYYYYY小车左边的反观镜上,造成了赵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丁某负全责,赵某、高师傅无责任。三方协商不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高师傅及承保两辆小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师傅停车不规范,车头已超出框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一定的影响,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属正常行驶,不承担事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承保两辆小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后,由丁某与高师傅按7:3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朱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