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了,双方谁也说不清是哪个的责任,交警无法划责,受害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推说搞不清,法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担责。
郝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乡道上遇马某驾驶的轿车,两车会车时,郝某避让不及,冲下道路摔伤,当时马某没有发现此情况,现场除郝某、马某外,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交警部门勘查现场,没有发现两车接触的痕迹,无法做出事故认定,给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马某及保险公司认为两车没有接触,不予赔偿。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事故现场证据欠缺,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一方当事人方无法对另一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之间的危险掌控能力和风险负担基本相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按公平原则平均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郝某与马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