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13年5月,张某某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水泥用于其承建的某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多次给某建筑有限公司发货,货款共计20万元,但某建筑公司只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尚欠10万元没有支付,张某某经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双方有调解的基础,故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表示愿意偿还剩余10万元,之所以拖欠是由于公司前段时间资金周转较困难,希望与原告达成协议,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偿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