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2014年1月张某与某餐馆签订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于每月1日为餐馆提供猪肉,合同期限为3个月,餐馆于2014年4月2日一次性结清猪肉款,张某按约定提供了猪肉,但餐馆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餐馆支付猪肉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给被告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如不承担给付义务,可能会支付迟延履行金,对被告更为不利,被告知晓后,同意立即支付猪肉款,双方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