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成功执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同意支付一年抚养费。
张某和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张某和杨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杨某的夫妻关系,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杨某某随杨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依法履行抚养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从维护母子亲情出发,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并邀请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联动执行,在执行法官、村委会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母子关系重归融洽。